(来源:甘肃妇女)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基于个人事务产生的债务,依法被界定为个人债务后,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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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女士与钱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积累了一定财产。后来,钱先生沉迷赌博,不仅将店铺资产输光,还欠下巨额赌债。为躲避债务,钱先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债主们纷纷上门,要求赵女士偿还债务。赵女士表示这些债务属于钱先生个人赌博所欠,不应由她承担。但债主们并不认同,将赵女士告上法庭。
02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先生所欠赌债具有明显的个人违法属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未得到赵女士的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最终,这些债务被依法认定为钱先生的个人债务,赵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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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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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比如因个人消费、赌博、个人经营等形成的债务,若既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也未得到另一方的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这些债务仅由产生债务的一方承担,另一方无需偿还,以此确保夫妻双方财产权益明晰,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公平。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