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北京市无线移动增值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通信消费环境,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无线移动增值服务分会经过充分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移动增值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自律公约所称北京市无线移动增值服务企业,是指北京地区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提供传输、接入和信息服务的各相关企业。
第二条:本自律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公正、诚信。凡愿遵守本自律公约的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行业的从业者,均可加入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无线移动增值服务分会(简称SP分会)作为本自律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自律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自觉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
第五条:加强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信守承诺,积极推动无线移动增值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内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要依法、依规、公平、有序的进行竞争,共同抵制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树立良好的信息服务新风尚。
第七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确保每项业务公布资费标准,让客户明白消费,杜绝利用技术和其他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无线移动增值服务从业者要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不采集、编辑、制作、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业务流程,保证业务内容健康;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客户资料要保留5个月;设立咨询、投诉机构,公布投诉受理电话。
第十条:经营SP业务的企业要采取方便用户退订业务的各项措施,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尊重用户选择权,不通过捆绑订制,设置订制陷阱,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服务;对包月类订制服务,应让用户二次确认后方可确定订制关系。
第十一条:规范业务宣传方式,SP/CP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群发广告信息;在发布其他广告时,广告词语内容要健康,要明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以及经营者名称和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努力实现对群发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未经业务接入方或合作方同意,不得利用无线移动增值服务业务代收费模式与第三方开展无线移动增值服务代收费性质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北京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用户及企业的投诉,投诉受理电话:68212300 。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无线移动增值服务分会负责向公约签约单位宣传学习行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签约单位的正当利益,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五条:为保证自律公约有效实施,设立SP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指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无线移动增值服务经营企业组成,小组定期对签约单位遵守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北京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对用户的申诉要填写用户申诉单,经调查核实对有违反自律公约第二章第八条中任何一条的企业要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一年内被二次通报批评的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机构可建议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接入;对违约情节严重者,自律公约执行机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十七条:本自律公约执行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落实本自律公约的相关工作;本自律公约成员均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自律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自律公约自签约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自律公约生效期间,经自律公约执行机构或本自律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自律公约进行修改。
签约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自律公约编号: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无线移动增值服务分会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rom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