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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8个月被索赔28万元、换名字签马甲公司,被竞业困住的应届生们

出品|搜狐科技

作者|汉雨棣

编辑|杨锦

直到现在,李心(化名)仍然会梦到这样的场景: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要求她赔偿前公司20余万元的竞业违约金。

大洋彼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4月23日刚刚宣布全面禁止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新的竞业限制协议。FTC估计,通过禁止竞业,每年将新增超过8500家新企业,平均每位工人每年的收入有望增加524美元。预计在未来的10年里,每年将平均增加17000至29000项新专利。

竞业协议,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加入与原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包括员工自行创建的与原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目的旨在保护商业机密,维护企业商业利益。

这项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并随着硅谷公司的影响力蔓延到全球的行业限制规定,近年来在国内风波四起。自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以来,相关法律制度已运行了近20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目前可查询到的判决中,国内竞业限制纠纷在2011年仅2例,2016年为132例,2021年上升至249例。

对内,竞业渗透的层级越来越多:从高层到基层,甚至到实习生;对外,竞业辐射的对象越来越广:从直接有限的竞争对手,到相关领域几乎所有公司。

搜狐科技与多位经历过竞业的应届生进行了对话。他们均是在进入社会第一段工作中就被公司发起竞业,他们的纠纷不涉及期权等“重资产”,却折射出了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个体边界碰撞中的下沉趋势。

有人工作8个月后被公司索赔20余万元,有人通过换名字等手段成功规避了严苛的竞业。从入职签订竞业协议,到后续明确赔偿金额等多个环节,一环扣一环的“无法抗辩”,让作为劳动者个体的应届生承担了公司竞争的压力。搜狐科技对此还寻求了科技企业HR与相关律师的见解。

轮到应届生了

去年9月的一个上午,李心突然接到了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电话,告知前公司对她发起了竞业,索赔20余万元竞业赔偿金。她的第一反应是“打错了”。在朋友的提醒下,李心要求对方寄来文书,并再次确认了对方的身份。

向李心发起竞业的公司是她毕业即入职的互联网公司。22年7月,李心本科毕业后进入该公司担任采销专员。23年3月,李心因个人原因离职。前公司要求她赔偿含26.6万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那天是李心24岁的生日,在她的生日晚餐之前,姐姐带她去见了自己的律师朋友。当时李心和律师的预计都相对乐观:“当时律师就跟我讲,我是应届生,没掌握什么商业机密,在公司也就工作了几个月。依据保密协议,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要去举证。但我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竞业协议覆盖人员的下沉已经不是个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去年在《反思与重构: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一文中,对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进行分析,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为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70%均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70%中又有77%是基层岗位员工,比如培训老师、操作工人、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

国内某科技独角兽公司的HR张洁(化名)告诉搜狐科技,离职竞业本质是确保员工离职以后不要泄漏公司机密,所以一般高职级人选或者核心技术项目成员会签竞业,低职级员工一般不会签离职竞业,竞业对于公司来说也是支出。但实际操作中,是否发起竞业需要看公司的风格,保密意识强的公司就会竞业范围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梦麟律师向搜狐科技表示,全行业全公司不区分职位全覆盖的竞业限制肯定有不合法之处,普通的基层员工如果不可能接触到重要的商业秘密,就不应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但如何界定“接触商业机密”,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李心多次询问“我一个应届生刚进公司,能掌握什么商业机密?”靠近企业方的人士并不这样认为。有业内人士对搜狐科技透露称,李心作为运营人员,掌握了大量供应商的信息,这样的信息属于公司核心信息资源。李心对此辩解称,“如果说我知道一包螺蛳粉一包盐的价格也是商业秘密的话,那相信大家都知道。”

这种模糊的界定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欣欣在《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到,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竞业义务主体限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当劳动者显然不属于“两高人员”时,法院则会进而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但在争议焦点涉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的案例中,只有少数几个法院在认定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进行核查,要求用人单位举证。多数法院则采取宽松“推定有效”的态度,即并不审查该员工是否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而是更注重契约自由原则,认为双方只要签订了竞业协议,即视为认可其作为协议主体的地位。

不得不签的“通行证”

有网友质疑称,“签订了竞业协议为何不遵守”。而两位经历过竞业的互联网公司新员工则表示,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年轻员工而言,签订竞业协议已经成为无可避免的“准入门槛”。

对“竞业”的威力,冯泉(化名)早在读书期间就有所耳闻。2020年毕业后,他入职了一家位于上海的互联网公司。入职的时候,协议签得像在窗口填表。冯泉留意到其中有竞业协议。现场没有人提出异议。

冯泉清楚,窗口发材料的同事们对“能否拒绝签订竞业协议”没有任何决策权。“如果要拒签,需要去向主管或HRBP去反映,对于一个刚入职本身就没有什么安全感的打工人来讲并不现实,不会有人因为这点小事去影响自己在公司的第一步。”

张洁向搜狐科技证明了这一说法。在她的从业经历中,在大厂入职时签订竞业协议是和签劳动合同同时履行的默认的流程,过往几乎没有异议。“入职拒签竞业肯定是不会让你入职的,离职拒签是肯定有纠纷的。公司这方面法务一般都做得很充足了,基本逃不掉。”

冯泉向搜狐科技解释称,这份入职签订的协议只能算是个前置协议,主要目的是要求你先表示你同意竞业。如果离职时HR和领导决定对你发起竞业,会基于这份协议再签订更为详细的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的签订义务在第一份协议里已经明确规定了,所以你不能拒绝。

对于这种约定俗成的现象,搜狐科技向何梦麟律师询问了其合法性。何梦麟表示,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当然有磋商和拒签的权利,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打包提供给劳动者,劳动者无法更改。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签竞业协议拒绝雇佣的话,是不合法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较轻。

“无处可逃”

如果“签竞业”已经成为不可抗辩的“门槛”,不菲的竞业赔偿、宽泛的竞业范围对应届生来说几乎意味着“禁业”。

2021年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企业给员工的竞业补偿金最低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李心的仲裁判决中显示,她每月的平均工资是10843元(底薪8100加部分绩效)。离职后,她每月收到公司2000余元的竞业补偿金。她回忆称,第一次与律师见面时,律师称法院提出的20余万赔偿金不符实际。

仲裁庭上,企业方在举证环节中拿出了与员工签订的入职合同。合同里要求的竞业赔偿是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入的24倍,也即为企业方面主张的26余万元。加之企业方已经支付的14000余元竞业补偿金,共计28万余元。

11月第一次仲裁,李心在律师的建议下没有出席,律师在庭上提出了五万元的和解金金额,仲裁员说,这个价格在上海并不实际。李心还记得当时的场景,“当时我律师听到这个话,就直接给我打电话说小李你可能要做好心理准备了。”

12月1日,李心收到仲裁结果,仲裁机构支持了企业方28万余元的索赔。当天李心在广西老家的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起诉状。当月月底,该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仲裁庭后,律师带给李心两段前公司拍摄的视频证据。一段是李心在小区单元楼下,另一段是走进现公司大门的视频。两段视频大概时长都在一分钟左右。即使是看到了视频,她仍然没有回忆起任何“被偷拍”的片段。李心感到后怕“我没有任何察觉,因为我怎么都不会想到公司会对我一个应届生这么严格。”

同样严格的还有竞业的严密范围。直到离职流程的最后一天,冯泉才在系统里明确看到公司对自己发起了竞业限制,自己必须补充签订竞业协议才能离职。

冯泉见到了完整的竞业协议。相比于前置协议,补充协议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竞业范围与时长,“基本上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列上了,只要与该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系的企业,以及子公司的经营范畴,包括硬件、VR,甚至小到台灯,只要有经营业务的交叉,都可以被判定为被竞业限制的公司。”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冯泉严格遵守竞业协议,他将在公司规定的竞业期内无法从事任何前述工作。

不惜“触”法

与李心不同的是,冯泉“躲”过了这样的限制。在其中的每一步,他都做好了万全的规划。

工作一年后,冯泉因个人发展原因计划离开该视频公司,他清晰意识到了自己被发起竞业的风险,“当时公司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好的,从外部环境来讲确实会有竞对公司来挖角,从内部经济状况来说能够去支撑得起给每一个员工都开竞业的。”

从跳槽的第一轮面试开始,冯泉就主动向面试官表明了自己的处境,要求新公司提供竞业保护,“在前面的几轮面试中,我向业务leader和HR都进行过反馈,他们都表示接受。”

在新公司,冯泉受到了严密的竞业保护。入职时,他被要求使用化名、用非本人姓名新办电话卡用作工作联系方式,“工作期间所有快递都必须用公司系统里的名字签收,如果以在上家公司在职期间的姓名给我寄快递的话我是没法签收的。”

冯泉与公司的劳动协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即通过外包的手段来做劳动关系的转接,社保公积金等将会由第三方公司代缴。工作中,他不能在公司的差旅系统里进行实名机票的预定,需要自己订购后再走报销流程。冯泉总结称,“总之就是用一切来规避自己的名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产生联系。”

张洁对搜狐科技表示,面对竞业限制,这种签马甲公司或者身份伪装的手段是最为常用的规避方式,本质只要前司不追究就没事。但一切规避手段都是违法的,一旦发现追究必须会赔偿。

对于这些流动的人才来说,在法律的边缘触碰,依靠新公司提供的竞业保护、改名服务、应诉服务,本质上都是不安全的。何梦麟向搜狐科技表示,劳动者应当熟悉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要受到已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否则将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入职第二天,冯泉在业务对接中遇到了前公司的同事,他们都认出了对方。但对于此前的工作,二人都默契地没有提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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