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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4岁女童的11岁男童或已返校上学,给世界又一记响亮的耳光?

原创 | 周兆成律师

看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非常令人痛心。

湖北荆州那个杀害4岁女童的11岁男童,经过6个月的心理矫治,或已经正常返校上课了。

根据实践惯例,估计会转学且信息不公开,也就是说,他有可能成为任何一个孩子的新同学。

之前新闻说,把这个孩子送到了专门学校,我还给大家科普过,这个制度,是《刑法》和《未保法》的衔接,全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且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惩戒性。

虽然比不上成人监狱或者少管所,但也算是一种替代性惩罚方案,能对受害者家庭起到一定的安慰补偿作用。

像辽宁大连那个杀害10岁女童的13岁男童,就是被送进了这种学校,不管咋说,也算被“收容教养”了三年。

可我没想到,这个11岁的孩子竟然没送进去,只是在心理机构接受了6个月的矫治就回来了。

问题少年找心理医生治疗要花多少钱?这相当于什么?相当于国家出钱免费给他治心理疾病啊!

难怪女童父亲说:“我们可能需要一辈子时间来接受这个结果”——椎心泣血的话,实在是让人心痛。

这也让我想到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前的一个案子,2018年,湖南沅江,一个上6年级的12岁男孩,因为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挥刀弑母,随后也被直接释放,而没有被送入专门学校。

因为此事影响太大,当地群众普遍反对他返校上课,学校怕耽误学习,竟然派了老师上门专门辅导,这又相当于什么?相当于国家出钱,给他找了一个私人老师,单人单桌地教。

普通孩子都享受不到的待遇,先让他享受了,只因为他未成年。

而这两起案子的凶手,和这次邯郸的三个初中生,还有两个非常明显的共同点。

第一,年龄分别是11岁,12岁,13岁,属于同一年龄层。

第二,都在行凶杀人后冷静、缜密地撒谎,误导侦查。

比如杀害4岁女童这个,他就两次欺骗女童父母,拖延寻找时间,可能错过了女童的最后抢救时机;

而杀害母亲这个,他冷静地打扫了现场,扔了凶器,骗所有人母亲外出,事发后还撒谎母亲是自杀;

这次这三个,更不用说,抵死不认,要不是证据确凿,估计他们会一直瞒下去。

他们撒谎的心理动机是什么?是逃避责任。

他们撒谎时为什么能做到淡定、缜密?因为他们习惯了逃避责任。

虽说逃避责任是人性弱点,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这种心理。

但接受过社会化教育的正常人,能认识到,规则之内,责任乃是自身行为的必然结果,自己理应承担。

而这些孩子,长期以来,由于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庇护,把结果和他们的行为剥离,让他们无法认识到行为和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才养成了习惯性逃避的心理。

就比如邯郸这个案子。

学校的回应也很有意思,没有检讨自己是否失职、是否忽视了有关迹象,而是矢口否认——“孩子的死是意外,没有霸凌行为。”下意识撇清关系、推卸责任,这种态度令人不解?

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法律对这种孩子过度保护,不接受任何惩罚就放归社会,是不是又一次强化了“行凶没有后果,犯错无须担责”的心理认知?他们能学会敬畏规则吗?他们能学会尊重生命吗?

退一步讲,如果不是先天反社会人格,这些孩子之所以残忍嗜杀,大概率是因为有毒的原生家庭。如果不将其从该环境剥离,是否会被进一步毒化?没有长大的蛊虫,放回去继续养,只会危害更大。

我们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网开一面,最大的原因是这些孩子尚处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三观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通过教育改造依然能够导其向善。

然而我们忽略了,法律的教育功能,不仅针对当事人,更针对千千万万潜在的加害者和受害人。

就像网友在江歌案时说的:“如果江歌妈妈的官司打赢了,我就教育孩子们不要做刘某那样的人;如果输了,我就教育他们不要做江歌那样的人。”

同理,如果这个杀害4岁女童的11岁男孩,直接被放归社会,那么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家长会把“以暴制暴”作为自己的教育方针,毕竟这是规则缺位时孩子最好的自救手段——而这种互相提防、互相仇视的成长环境,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

我曾经表达过我的观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仍有下调空间,如果短期内无法下调,那就用好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并进一步向惩戒功能倾斜。

在此,我再次重申这一观点,并呼吁对这个11岁的孩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毕竟,普通人尊重规则,是因为相信规则能给人以正义,如若不然,规则便会成为对善良人的诅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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