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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北京3721公司总裁周鸿袆在媒体上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非法机构”,而被CNNIC所隶属的法人单位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有关诉讼材料。 就此,记者采访了中科院网络中心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也是CNNIC办公室主任的刘志江。 记者:中科院网络中心为什么要起诉3721? 刘志江:告3721是忍无可忍。连续有两年多的时间,3721一直喋喋不休地攻击CNNIC,向CNNIC泼污水。特别是今年4月初以来,被告3721公司及周鸿袆连续在成都、广州、北京等地媒体发表言论,公开诋毁CNNIC是“未经授权”、“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甚至在CNNIC通过律师发表公开警告之后,3721公司仍没有停止诋毁行为。3721的不实言论给CNNIC正常履行国家授权的职责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对于这种肆无忌惮恶意诋毁的行为,CNNIC不能再听之任之了。 3721公司作为一家商业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公然利用媒体对国家授权机构进行长期肆意的诋毁,这在强调法制的今天,是十分罕见的,也是极其不正常的。 状告3721公司,一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彻底消除3721公司的恶意诋毁给我们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二是希望3721公司及其负责人尽快改掉恶意诋毁的作风,还业界一个规范的秩序。 记者:那你认为,3721为什么要攻击CNNIC? 刘志江:3721不顾法律责任的诋毁CNNIC,其目的主要是企图削弱CNNIC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便在关键词寻址领域排除管理,排除竞争,从而形成垄断,攫取最大商业利润。 CNNIC是国家明确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于互联网地址资源的注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不言而喻的权威性。另外,CNNIC的非营利性质保证了CNNIC的公正性。例如,CNNIC一旦发布关键词寻址技术规范,制定有关注册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立刻得到业界除3721公司之外的广泛支持。因此,3721认为CNNIC是其攫取商业利润的最大障碍。 记者:CNNIC是不是利用自己权威形象打击民营企业? 刘志江:商业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本分,无可厚非,但实现商业利益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是一句口头承诺就行的,必须要有一套基于公共利益制定的规范,要有一个基于公共利益的机构来加以监督落实。 3721现在既自己制定注册政策、收费政策,又作为唯一的注册商提供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的规范和约束,完全自己说了算。3721虽然对用户讲“网络实名是继IP地址、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上网方式”,但却以“网络实名是搜索引擎”为由,排斥IP地址、域名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的管理。 如果商业公司一旦形成垄断,而且是没有约束的垄断,其潜在危害是明显的。例如任意提高价格,广大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当我们考虑商业公司发展不容易的时候,更要考虑广大用户的利益。因为,你我本身也是一个用户。 在我们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时发现,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只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各占40%和60%的股份。这样一家股权结构的商业公司垄断这个市场其潜在的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 CNNIC的职责就是要管理互联网地址资源,防止出现商业垄断,提倡竞争。CNNIC作为注册管理机构,只负责制定政策,不提供商业服务。商业服务由多家注册商通过竞争开展,这样用户可以享受到最优的服务。CNNIC自身非盈利的性质,从体制上保证了CNNIC不会以攫取利润为目标。评价CNNIC工作好坏的标准是我们对国家授予的职责的完成情况。 记者:CNNIC和3721到底在争什么? 刘志江:3721是集管理者和服务者一身的模式。作为关键词服务商,3721与CNNIC认证的注册商是竞争关系,竞争的是服务质量和市场份额。但作为管理者,3721与CNNIC竞争的就是互联网地址资源的管理权。 互联网关键词是继IP地址、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地址资源,这一点3721也承认。很显然,凡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及活动,都已不再是任何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机构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与决定的,而应被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 可以说,不是CNNIC与民争利,而是3721越位争权。 记者:3721称CNNIC是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你如何看? 刘志江:国家对CNNIC的授权是清晰的和明确的。CNNIC是1997年中科院根据原国务院信息办的文件在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非营利管理与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具体承担我国互联网域名地址注册管理等工作。2002年9月,信息产业部再次明确授权CNNIC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互联网域名地址是互联网的通信基础,各国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本国的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设立CNNIC是具有战略意义的。 有趣的是,虽然3721否认原国务院信息办和信息产业部授权文件的有效性,但3721也到CNNIC申请了自己的域名“3721.com.cn”。 记者:3721称CNNIC私刻公章,你如何看? 刘志江:CNNIC目前使用的公章是作为法人单位中科院网络中心根据原国务院信息办和中科院有关文件,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刻制的。所谓“私刻公章”之说是无稽之谈。 记者:为什么由中科院网络中心来起诉3721,而不是CNNIC? 刘志江:CNNIC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目前挂靠在中科院网络中心,网络中心为其法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一点,法院在以往的判例中也是这么认为的。 记者: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索赔20万,依据是什么? 刘志江:3721的侵权行为对我们的恶劣影响是巨大的。但在我们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时发现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年检材料中净资产为负值。考虑到被告的赔偿能力,原告索赔额仅为人民币20万元。 记者:这场官司是否具备和解的可能? 刘志江:有。就是3721必须公开赔礼道歉,停止恶意诋毁的行为,还业界一个规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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