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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俊 日前,从教育部传来消息,一项将于今年9月份实行的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取消“道德败坏”一类的用语,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据说,学校和学生对此都“大受鼓舞”,因为学生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学校也可逃避更多的被诉官司。 傍上“法律用语”后的新规定真的能这么好用吗? 多少年来,在校生都在以遵守校规纪律、埋头苦学为已任而恪守着一个个好学生的职责。可以说,成绩上的不如意和名誉上的受损害,应该是他们最为痛苦和不愿接受的事情。因此,数年来,学校对学生实施的道德评价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效果,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各种诱发因素的影响,在校生急于谋求人身权利和生活需求的愿望非常迫切,在学校管理不再那么理想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就私下里开始尝试某些违规行为的突破,其结果就出现了令学校也始料不及的后果——学生违反了校规,不服处罚,还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新的《规定》的实施,无非是想用法学语言来解释和界定学生的违规行为,效果自然是理性、严密,但判定之后该依据何种规范进行处罚呢?消息没有说。 其实,法律用语并不能全部适合于对学生行为的界定,因为他们还处在被教育引导的阶段,而任何的法律评判都是极为敏感而严肃的,当我们以法律用语判定了一种学生行为并进行处罚时(无论是按法律条文还是校规),学生的利益就受到伤害,会不会还出现“不服处罚”走上法庭的事呢?若真是这样,那我们用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的举动又有什么值得“大受鼓舞”的价值呢? 据说美国的教育机构已经将法律评判机制纳入到教育的管理规定中了,想来应该是具有一定的适用基础和针对性了,但前段时间接二连三发生的校园枪击案,还是让笔者对他们“成功经验”产生了怀疑,因此,采用适合本身特点的教育规定,追求评判的实用性和约束效果才是最有关键的,且不可为了追求所谓的“教育管理国际化”而带来“东施效颦”的效果。 看来,学生能不能获得更多的自由,学校能否不再为此惹上官司,对学生行为的评判需不需要改用法律用语并不是关键,作为也有在外地求学的孩子家长,我倒是觉得如何让学生和学校都能切实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并认真履行好,这才是最为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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