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
惊闻新闻出版总署终止《魔兽世界》审批,当时就感觉“权力大过天”。但又不敢乱说,毕竟那是权势部门。你看当天网易公司的丁磊等高管都保持沉默,可见一斑。
我不会玩魔兽游戏,平时也没有关心过这个。
500万人参与的游戏,商家每推迟一天营业,该是多大的损失,不知新闻出版总署替经营商网易公司想过没有。
《魔兽世界》并不是一款新游戏,是一款成熟的游戏,2005年起由中国大陆的第九城市代理运营。2009年4月16日,暴雪娱乐宣布将《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权移交给网易公司。
既然2009年4月以前在第九城市运营得很好,没哪个部门从中作梗,说明游戏本身至少是没有问题的,是得到管理部门认可的,商业化运作是成熟的。转到网易公司,照理说应该很平稳过渡。
没想到预料中的平稳过渡却是如此不平稳。经过漫长的等待,2009年7月21日,网易代理的《魔兽世界》通过了文化部的审批,但,还要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关。
新闻出版总署却给网易出了个难题,《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内容要作修改。我们知道,一款大型游戏的内容都是很系统的,要作修改谈何容易,况且文化部已经认可了。新闻出版总署这不等于否定文化部吗。
拗不过新闻出版总署,网易一边着手修改,大家也一边关心审批时限问题。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但是,新闻出版总署有人说第二十六条规定只针对境外电子出版物的审批,网游不属电子出版物之列。网游审批没有明确的时间表,有内部说法是大约80天。
有细心的玩家掐算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时限,从6月8日起80天内完成审批,最迟应该在9月25日就有答案。
然而,大家耐心等到11月2日,等来的却是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终止《魔兽世界》(燃烧的远征)审批,退回关于引进出版《魔兽世界》的申请。
终止的理由已经与内容修改无关,是网易未等到新闻出版总署审批通过,就“于9月19日擅自收费并提供新账号注册”,“造成事实上的公开运营服务”,“违反了国家关于网络游戏上网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和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规定”。
除了终止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还威胁网易“新闻出版总署将视情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停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通知一公布,网络一片哗然。权力大过天,不服不行。
网民疑惑,丁磊沉默,文化部却不怕事。毕竟也是堂堂一国之“部”,站出来单挑新闻出版总署了。11月3日下午15时,文化部举行新闻通气会,明确指出新闻出版总署“查处《魔兽世界》”事件属越权行为,网易魔兽运营合法。
文化部的依据是,“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都不是裁判员,我们都是运动员,裁判员是国务院中编办”,中编办09年出台的《“三定”规定》中文字描述的非常详细,新闻出版总署干涉魔兽运营属于越权行为。
我们查阅《“三定”规定》:“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按照上述规定,文化部确实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搞清以上事实,现在有好戏看了:
1,新闻出版总署是否涉嫌滥用权力?
2,新闻出版总署是否对网易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否应给予经济赔偿?
那还真是赔不起哦!细细算一下,好大一笔损失哦!新闻出版总署得赶紧想办法洗白自己。
3,新闻出版总署知规犯规(“三定”规定),责任人当如何处理?
4,500万《魔兽世界》玩家的精神折磨和物质损失,是找网易赔,还是应该找新闻出版总署赔?
说到这里,其实我还是不关心《魔兽世界》,我对游戏没兴趣。丁磊是大富翁,我对他的损失也不感兴趣,相信他有的是钱活下去。我对500万游戏玩家,也没有一句话讲,因为我不是他们中间一分子。
我关心的是,权力部门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新闻出版总署有没有将心比心,帮商家算一算每迟一天运营会有多大损失,你那个审批期限就不可以尽量缩短吗?越权也就算了,你还干脆终止审批,威胁别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这样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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