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要露滋)利用在通信公司工作职务之便,非法开通不缴费的手机卡,出租或自己使用,在两个月内产生高达14.85万余元的话费。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4月,曾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的张怡,与大公司运行维护部无线监控组长的罗俊合谋开通不缴费的手机卡,通过拨打信息台或高价转卖手机卡共同获利。
随后,张怡通过和他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的女友,获取两张手机半成卡(专业用卡,用于开通普通手机卡)。张怡将两张半成卡的数据号告诉罗俊,罗俊避开大公司的收费系统,非法开通了两张不计费的手机卡。
2007年6月,张怡与同事耿宝同合谋,由耿宝同具体操作,用非法开通的手机号牟利。后耿宝同将一张手机卡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志军(另案处理)拨打信息台,并告知张怡出租价为每天100元。另一张手机卡被张怡自己使用。
同年7月,耿宝同收到王志军租金1200元,将700元占为己有,其余500元交给张怡。张怡又将500元交给罗俊,作为开通两个手机号的好处费。7月13日,罗俊所在大公司接到辽宁分公司工单,要求协查一张卡的用户资料,称该用户有大量通话呼叫转移至辽宁大连铁通信息台,造成结算损失。罗俊所在大公司在核查中发现,这张手机卡自2007年5月16日至同年7月15日共产生话费14.83万元,另一张手机卡自2007年5月20日至同年8月9日共产生长途话费247.8元,两张手机卡共产生话费14.85万余元。
2007年7月,公安机关将罗俊、张怡、耿宝同三人先后抓获。近日,雁塔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罗俊和耿宝同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二人罚金5万元;判处张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3万元。赃款14.85万余元和非法所得1200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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