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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操作性有待提高

  本报记者 朱小雯 发自北京

  “这意味着如果得不到你想知道的环境信息,你可以对环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4月26日,国家环保部宣教中心副主任贾峰在谈到5月1日正式施行的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如是说。

  办法中有两条规定引人注目: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楠“不客气”地说:“这个办法还太粗,很多规定还不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还很模糊,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在会上表示:“我国有很多环保的法律规章都形同虚设,这个新施行的办法也面临着这样的可能。”

  如何获取并向公众发布准确而有效的环境信息和数据,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权,是环保部门和众多NGO面临的一个困境。

  推动第三方监测机构

  世界银行资深经济学家王华博士说,“我们在推动独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也就是完全市场化的操作,如果它出来的数据跟政府和企业有出入,那么舆论可以对政府和企业形成压力。”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称,鼓励主动公开的好企业的代价是高昂的。“但是地方政府要明白,中国不可能永远是跨国大企业的投资天堂,即使做世界生产区也要做清洁生产区。”

(责任编辑:史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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