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范围。
刚才谈到了综合性的规划的篇章说明是在规划里,说明是为综合性规划附一个小文件就是说明,这是规划专门做一个报告是环评报告。这几个部门认为对于一个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告书是可以审查的,这个不能审查,因为环评法没有规定,确实环评法没有规定。但是这里有一个矛盾,环评法的原则是要审查规划的,你编了不审查有什么意义呢?但是这些部门是反对,就是能减就减,尽量不要让大家去审,所以这些部门和这些地方就说综合性规划不要进行单独审查和审批。
审查的介入时间。这里有一个具体程序的问题,比如环评法没有具体规定,规划的编制机关把环评报告书编好了以后,是写交给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再交给指定的机关去审,审完直接交给审批机关再去批。还是编制机关交给人民政府一开始指定的环评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审完以后再退给它,它再交给政府,或者不退给它,由审查机关直接交给人民政府,这些环评法都没有写得很清楚,这些问题的操作,我们在条文当中写得很清楚。
我们的想法应当负责审查的小组部门和编制机关没有什么关系,他是人民政府来让你做的,你应当把你写好的规划和环评报告书报给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把它交给审查小组,组织审查小组机构就把它交给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完了以后,由它统一把意见再传达给审批机关,如果这个不通过是审批机关不通过,如果要修改,是审批机关要编制机关修改。这个程序现在来讲基本上没有多的反对,一开始就说是不是太麻烦了,成本太高了,也有这样的意见,但是审查的介入时间,原来规定规划环评文件一定要附送审批机关,没附送的,审批机关不受理,这里有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是规划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去行业主管部门预审,这是外行说的话。我们说的规划仅仅指得是政府编的规划,政府或者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他努力的目标值和方案,力做活动的文书。他就是政府本身,政府还有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工业规划本身由行政主管部门来编制的。这个我们就没有去理它。这个方案是跟现在我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我们建设项目是按照这个模式来预审。
这里比较难的一点我们没有统一编制规划的方法,审批的方法都没有,这个意见也有法律规定都很乱,到底什么时候审批,也是不一样。最后还有一些非焦点性的矛盾,刚才谈到都是非常重要的分歧,大家都知道法的可操作性很差,差在什么地方?我们反对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具体,执行起来不好操作,我们说这个问题应当把它解决,于是乎在这个条例中不仅把每个部门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很清楚。
同时要实现和履行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包括日期写得非常清楚,我这个东西送到你这里来,必须在多少天内做出判断,如果多少天内没有做出判断,我就认同你做出了判断。这里比方说公示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30天,因为我们认为规划很重大,还有20天、30天、60天等等,很多部门就说第一别公示了,公示了,老百姓都知道了。第二,时间要短,时间短缺乏效率。在西方国家环评法中包括我们国家的香港、台湾地区。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