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孝正:如果你认为是三七开那就扔硬币。
冯女士:我不认为是几开,我认为最终的决定权利应该是在妇女身上,当然这里面比如说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多少多少周怀孕以上,你没有有关机构的证明,你不能任意引产,这些法律的规定是要遵循的。除此之外,如果不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话,最终的要不要,就像您说的妻子一会儿说要,一会儿不要,她可以犹豫,但是她不可能犹豫到比如说70几周,多少周,最终的决定权应该是在女性这边。
王震宇:说法上我是赞成潘教授的说法,他表达的是比较清楚的,就是我认为是平等的,必须是一个协商的结果,要孩子,一个人同意,一个人不同意,就是生出来俩人也不高兴,这事儿上有同等的权利。但是你说的凡是女性不同意是不能生的,这是肯定的。
冯女士:有强迫怀孕,强迫怀孕是对妇女的一个暴力。强迫怀孕就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
王震宇:我现在想举一个例子,说到生育权,有一个小朋友,他就面临一个,现在不是丈夫强迫的问题,这个孩子是一个非常体谅别人的人,他一直在求学,上研究生,现在又想考博士,但是都30多岁了,不知不觉就已经31、32岁了,这个时候确实已经到了比较大的年龄了,关键问题是夫妻俩感情特别好,这个丈夫特别理解她,但是一直想要孩子,但是比较想迁就她,我后来说她你要想生孩子最好35岁左右,最后婆婆下了最后通牒,我们家是独生子,你不管生男生女,但是必须生一个,要是不生,离婚都可以。我对这个特别不理解,丈夫都没有权利强迫,最后当然她怀孕了,但是这个话非常刺激这个小朋友,也非常刺激我,好象我生出这个孩子是被你们强迫出来的,现在天下除了父母,还有祖父母,不能强迫,你是老一代的观点,我非得有孩子,当然我可能也支持他有孩子,但是我就不愿意让人家用离婚这种特别残酷的方式说出来。
主持人: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再扯回去还有一个女性的性权利,比如像潘教授说的那样一种场景,比如说在妻子不同意的时候,丈夫有这种性的欲望,可不可以这样做,这也是一个权利的问题。在这两个权利的问题之后,我们还有前面需要进一步探讨,大家留下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决定生,当一个新的生命要来的时候,我们对现在诸如胎教,诸如0—3岁教育我们怎么看。刚才提的很好,有祖父母,有外祖父母,这扯出了一个最基本的人际关系,社会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研究人际关系,当两个人的时候,只有一种关系,夫妻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多了一个孩子,三个人,多了两种关系,三个人之间是三种关系,如果我们现在的独生子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两个孩子,四个人之间是六种关系,我们截止到四个人,如果加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大家算一下是多少种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关系。我们怎么处好这种关系呢?回到潘教授说的个人的权利,行使好自己的权利,选择做还是不做,这样做还是那样做,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尊重别人的权利。
这里给我们最大的难题是如果一位女士怀孕了,我们如果说决定权在女士身上,他说不生就可以不生,他说生就可以生,带来一个问题,他生了,比如说丈夫不想要了,他想要了,他会说丈夫你有抚养权,即使离婚打官司,你也要出抚养费,如果他决定不生了,丈夫即使再要的话,决定权如果我们放在她这里,她有她的道理,她说因为一切承担,怀孕,包括身体上的负担,包括孩子的教养,尤其在孕期内,相当程度在女性身上,不在男性身上,这就涉及到我们原来看起来边界很清楚的权利,恐怕存在一个权利交叠。这个时候我们怎么看,为什么我们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呢,我觉得恰恰与我们怎么养育一个儿童,一个新的生命走向这个世界的时候,他在一种什么环境下成长,他周围,他的父母,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愉快,也可能影响着他是否愉快,能不能高兴的活下去,能不能有非常令人满意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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