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它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截止于2012年,如何保证此后人类减排温室气体的努力不会中断?这就是“后京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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