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B2C网站交易逃税被罚
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于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上海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去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间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
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因此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很多媒体没有去现场听审,忽略了被告张黎以公司名义开设B2C网站、逃税的身份,截取其曾经在淘宝开店经历,误认为是在淘宝上卖东西逃税被罚,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专家的关注。
张冠李戴:B2C逃税案误成C2C卖家 为此,记者分别采访了普陀区法院和淘宝网。双方的采访显示,此案和淘宝网没有任何关系。
普陀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并没有因为此案向淘宝网发出协查函。至于在庭审中提到淘宝网,只是因为被告曾经在淘宝上开店,学习网络销售的经验。这样说,是为了说明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此案中,被告的逃税集中在其自建的B2C(商家对个人)网站上。
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从未收到过普陀区法院的相关需求,连“相关电话都没有接到过”。同时,淘宝网法务部门表示,此前相当多媒体报道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据介绍,对于企业用户,淘宝网一直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荆林波、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陈德人等专家均表示,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一定要谨慎。此前媒体的张冠李戴,把B2C逃税案扩大到整个网上交易,特别是C2C(个人对个人),很可能会伤害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专家观点:企业卖家应缴税 个人卖家不宜缴税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了部分专家、相关企业、法律界人士对此事进行探讨:在网上交易,到底该不该缴税?
对于企业卖家,所有的专家、相关企业、法律界人士都达成了惊人的一致——企业卖家应该缴税。
王汝林(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点在于什么时候该收,怎么收,收多少。
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
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则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卖家应该依法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从这个额度来讲,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卖家确实应该缴税,而个人卖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淘宝网(中国最大网上购物平台):淘宝一向认为,无论是企业公民,还是个人公民,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在用户协议里,淘宝网明确规定“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
对于企业用户,淘宝有积极的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在企业用户入驻淘宝时,淘宝会对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严格审核,其在淘宝上的账号必须是也只能是企业账号,所有通过网上交易的款项都必须通过这个企业账号。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企业银行账号,就能了解交易情况,足额收税。
交易中,淘宝所有买家都会自觉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进行交易,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淘宝会在所有交易进行中再三提醒“无论卖家以何种借口在成交前后提出"买家先确认收货卖家再发货",或者强行规定银行直接转账等行为,请您特别留心,谨防欺诈行为。淘宝将对有此类行为的卖家做出严厉处罚!”这样,就杜绝了企业用户通过其他账号走账的可能。
个人卖家:目前不宜缴税 对于个人卖家,专家、相关企业普遍认为目前不宜缴税,但从长远来看,应该做好准备。而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超过一定额度就应该缴税,但基于其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应该适当减免。
荆林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导):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这一点,欧美已经先行了。
至于网上是否征收税收以及如何征收税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在没有充分论证的前提下,不要急于作出结论。尤其是电子商务,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在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陈德人(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大部分国家都对电子商务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政策扶持的方针。特别是美国,在一半以上的网民开始习惯于网上购物的背景下,仍然几次通过并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需要花更大的力度来扶持,有更优惠的政策来引导,特别是对那些弱势的个人卖家,而不是在它还处在新生长期就要赋予其成人的标准。
刘福元(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取得应税所得就要征税。
但个人卖家也应该区分是一手交易还是二手交易。如果是二手物品交易,从2002年起,基本是按照4%税率减半征收;而一手交易,只要单笔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不超过2000元,也没必要缴税。所以预计个人卖家缴税比例很低。
另外,基于电子商务本身绿色工业的特性,特别是对社会就业的贡献,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相关从业人员所得税税率。 本报记者 宗禾
(责任编辑:赵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