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手机代工厂富士康起诉比亚迪的商业间谍一案使IT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再次凸显,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认为,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部分企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权益。
诉讼频频发生
最近,一直保守争议的富士康公司再次受到关注。日前,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已经与母公司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对此,富士康已寻求深圳警方的协助,并控告多名前员工,其中一人已经被警方拘捕。
据富士康公告,比亚迪在2003年开始挖富士康墙角。2005年有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且没有新手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比亚迪违反上市条例,我们索赔的金额可以超过50亿港元。”
事实上,此类案件在IT界已屡见不鲜。华为状告三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瑞星诉东方微点侵犯商业秘密案、微软诉李开复跳槽一案等都是业界知名案例。在日前举行的中国IT企业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人李维介绍说:“由于中国IT企业的跳槽率要远远高于其他软件发达国家,美国统计的数字是25%,我们国家高达30%甚至40%,而且企业维权很难实施,这样的案例非常多,这也是我们IT行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
“挖人“企业也应问责
“现在很多IT企业到同行挖人,这样的行为还涉及到对一个企业和员工之外的第三方的约束的问题。”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对于一个竞争者,明知他人或其他企业的秘密被使用或者披露,法律上有约束,但除此之外,还无法通过其他的方式来约束,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三方或其挖其他企业员工的人,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据悉,在法律上,对于第三方必须要强调“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进行使用才会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情况要由权利人进行证明却非常困难。现在第三方的责任追究也非常轻微。周泽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无非是简单的发还所得金额,而且数额非常有限,相对跳槽的员工到第三方企业之后,给这个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来说,这点所返还的利益是相当少的。”
周泽表示:“从目前保护商业利益的角度来讲,刑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但主要约束的还是人的行为。可事实上,侵犯正当利益的主要是企业,对企业法人的此类犯罪并没有作为法人犯罪来规定,目前还没有哪一个企业因为这类案件被认定为法人伐罪。在这里对第三方且有没有严厉的制裁,寄希望于良好的商业道德使这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不可能的。”
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也认为:“现在IT企业挖人、使用3A行为真正变成了中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值得关注的方向,这个行为极大程度地破坏了竞争规则,违背了商业伦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企业侵权,为了谋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侵害知识产权。在企业侵权里,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竞争规则,没有明细的商业规则,对整个权利人来说,对国家来说都会受到影响。而且确立这方面的制度也会有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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