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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电脑频频“失足” 呼唤召回制度

  本报记者 张 磊

  “召回”成为2006年度国际电脑行业频繁出现的字眼。对于一些国际知名笔记本厂商来说,这一年屡屡发生的笔记本爆炸起火事件如鲠在喉,而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的笔记本召回事件备受关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我国浙江省工商局抽检鉴定为不合格的东芝、富士通、NEC、惠普等4个国际知名品牌5个型号的笔记本电脑如何处理,却迟迟未见厂家明确表态。

  目前,包括计算机在内的一些数码产品逐渐走进普通百姓家庭,但相应的,数码产品质量和服务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2006年,不少世界知名品牌的电脑、数码相机因发生大面积质量问题而从欧洲、美国等地区发达国家召回,但是一些厂商以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由,对我国消费者区别对待。

  据了解,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早在几十年前就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人们不禁要问:我国的13亿消费者难道就不应该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何时方能推出?

  日前,本报与搜狐IT频道联合组织的中国IT消费市场调查结果表明,74%的消费者认为电脑应该实行召回制度,而且越快实行越好。

  笔记本爆炸引发大规模召回

  2006年,发生在世界各地的笔记本电脑电池爆炸事件引发了大规模的笔记本电脑召回行动。其中涉及到诸多知名笔记本电脑厂商,包括戴尔、苹果、富士通、联想、IBM、东芝、松下、日立等等。据悉,被召回的问题笔记本电池数量高达数百万,其中大部分出自目前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电池组供应商索尼公司。连续发生多起火灾之后,索尼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对电池出现问题的原因,索尼公司解释称,在极度罕见的情况下,相关的电池芯中会有微小的金属屑接触到电池芯的其他部位,从而产生短路的可能。一般情况下,在这种情况发生时,电池组会断电。然而在某些极为罕见的条件下,这种内部短路会引发电池芯过热和潜在的起火风险。这种情况发生的机率会因为不同电脑制造商使用的电脑系统配置不同而产生差异。

  索尼问题电池也波及到我国众多消费者,但是其中一些知名笔记本厂商在全球召回问题笔记本的同时,却对我国的消费者推出所谓的“自愿更换”计划。那么,为何在欧美宣布召回,当面对我国消费者时却改弦更张,说成是“自愿更换”?这所谓的“自愿更换”计划究竟什么含义?与召回究竟有什么不同?一些知名笔记本品牌没有做出具体解释。

  问题笔记本厂商反应冷漠

  2006年12月,浙江省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近日对流通领域笔记本电脑的专项质量监测结果,东芝、富士通、NEC、惠普等4个国际知名品牌的5个型号的笔记本电脑被检不合格。产品型号是:东芝Satellite L100,东芝Satellite A80,富士通 LBP7120,NEC S3100,惠普EX048PA#AB2(V2626AU) 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静电放电抗扰度以及辐射骚扰、抗雷击等。

  虽然浙江省工商局对不合格商品做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并予以立案调查。但是,国内其他一些省市却仍在销售部分问题笔记本。另外,消费者已经购买的问题笔记本如何处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静电放电抗扰度、抗雷击两项指标是我国推荐性标准,辐射骚扰指标是强制性标准。此次抽查的问题笔记本无论是违反了我国的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都不影响“不合格商品”这一判定结果。

  消息被各大媒体曝光后,涉及的4家笔记本厂商却迟迟没有做出反应。问题笔记本究竟在我国销售的数量有多少?对消费者已购买的5型号笔记本如何处理?4家厂商对这些问题迟迟没有明确答复。相关企业表现出的冷漠态度,激起我国一些消费者的愤怒,纷纷寻找各种渠道讨要说法。记者多方与企业联系,截止发稿,没有一家企业给记者正式答复。

  据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论相关企业有何种态度,被行政部门已经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完全可以退货,无论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厂家,均无理由拒绝。但是,据了解,目前,有一些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次与厂家沟通仍未达到退货目的。

  现行法规羸弱乏力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秋菊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现状,只针对汽车有召回制度,还无法强制要求问题笔记本相关企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仅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张秋菊强调,虽然我国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

  目前,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相关管理仍显乏力。

  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可防患于未然的产品召回制度,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召回制度将是大势所趋

  据介绍,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

  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普遍性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危害巨大,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因此,有必要制订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它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

  张秋菊律师分析指出,由于未实行召回制,生产厂商缺乏对产品质量的足够重视,不注意产品质量的提高,甚至将市场作为产品的检测场、试验场。市场交易的弱势方——消费者缺少制度上对其权益的有力保障,由于设计、生产失误而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日见增多。

  尤其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就进口产品而言,如果缺陷产品管理制度不建立,外国企业及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将不受约束,类似的只在其他国家实施召回,而遗漏中国市场的情况仍将会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仍将不可避免,这对中国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作为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而产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果能在我国构建并逐步完善,无疑将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大范围的侵害。

(责任编辑:张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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