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IT消息】10月27日,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总搜一案在北京开庭。以下为中搜在庭审上的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华星贸易大厦A座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沛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孙中鹏,男,23岁,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景馨嘉园1号楼8单元1002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的侵犯财产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鉴于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起诉书中所述事实,且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非法侵害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告起诉书中指控的软件产品“IGphone”是被告研发的免费安全的绿色软件,其质量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IGphone”软件的功能是为网民提供免费的网络通讯联系。其性能质量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符合行业惯例,是一款普通正常的商业软件,在经过了长时间的内部测试及多次外部公测以后于2006年8月向网民推出。
做为一款免费软件,被告通过文字及图片等方式向网民告知了该软件的性能、说明等,并提供了安装和卸载功能。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安装或不安装使用该软件,并在安装后,可以按照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自由卸载软件,操作步骤简单易懂,且可以完全的卸载干净。
二、 原告起诉书中列举的事实和理由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
(一) 原告诉称“IGphone”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残留部分仍随电脑启动,这一表述与事实不相符。
我方已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IGphone”软件可以完全卸载干净。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了原告只安装了“IGphone”软件,但并没有卸载该软件,也没有对卸载之后的情况进行展示。因此,原告的这一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二) 原告诉称“IGphone”软件占用电脑CPU及内存,感染系统文件,导致运行速度下降,这一表述与事实不相符。
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第4页、第15页和第22页的三个内存使用率表显示,在原告安装“IGphone”软件和“IG”软件的前后,以及卸载掉“IG”以后,原告电脑的内存各个数值均没有明显变化,而峰值曲线的上下波动是电脑运行和软件运行的正常反应,况且原告的电脑并没有停止使用,因此有这种波动都是电脑正常运行的显示。
原告所称的“感染系统文件”一说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方面: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第16页和第21页均显示,原告使用“ewido”软件找到一个病毒程序,这个病毒文件的名称为“adbrite”。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计算机病毒有严格的定义并由专门的检测机关进行检测,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原告使用未经认证的病毒检测产品进行监测本身是不合法的,检测出来的结果也没有法律效力。其次,“adbrite”是美国一互联网公司所有的广告发布软件,可自行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第17页,显示原告使用“流氓软件清理助手”检测到了我公司软件产品,“流氓软件清理助手”是一款普通商业软件,它属于列表型查找软件,事先人为的将70多种软件名称及主要目录文件列表输入该软件系统对用户的电脑系统进行逐一查找,即使查找出来某一软件也并不能证明被查找出来的软件就与系统被感染有因果关系。
(三)、原告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了“网络猪”,这一表述与事实不相符。首先:“网络猪”与“IG”是同一软件,只是名称和版本不同,该软件于2006年2月以前叫“网络猪”,“2006年2月”以后升级并更名并为“IG”,而原告的“流氓软件清理助手”只是对安装的目录文件进行识别,但不具有名称识别功能,因此在原告安装了“IG”之后,将“IG”的名称识别成了“网络猪”。另外,原告在公证书第3页和第12页均显示他是自主和自愿安装的“IG“,即“网络猪”,因此不存在“不知情安装”的情况。
(四)原告称,“网络猪“被安装后不能卸载干净,这一表述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公证书第19页第20页显示,原告卸载完“IG“后,没有检测到“网络猪”,这恰恰说明“网络猪”即“IG”已被卸载干净,而且公证书第21页只显示了“IG”被卸载后系统被感染,其后也没有继续证明感染与我公司的任何一个软件有关系。
三、 原告起诉书指控的是“IGphone”软件,但公证书中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是“IG”软件,因此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事实。
“IGphone”软件和“IG”软件是完全不同的独立的两个软件,没有任何关联性,用“IG”的情况去说证明“IGphone”,本身就是没有证据效力。
综上,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种种情况均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这些情况均没有在证据中得到有效反映,原告只是从公证的表面现象出发,通过推测,得出了片面的结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和必要的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十一点五十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