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即时播发,最迟不得超过15分钟。
《办法》同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气象信息显示装置的设置规划和建设。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公共视频等媒介播发公众气象预报、天气实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增删、改动有关内容。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提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责任编辑:殷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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