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第十六全国发明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的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就展览会期间专利权保护、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及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展单位就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专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会关于参展展品(包括摊位内张贴、摆放的产品宣传图片、资料以及未开包装箱物品)的有关规定。 展出涉及专利权的展品,参展单位应当携带专利证书或专利使用许可证书(以下简称权利证书)。各参展单位的负责人,应按照大会规定,自觉加强对本参展单位展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展单位对发生在其摊位的侵犯专利权行为承担责任。大会严禁参展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他人专利产品参展、对外报价、成交。
二、经展览会邀请,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派员驻会办公(佩带行政执法证),配合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展览会规定对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检查。
三、对侵犯专利权的投拆一经受理,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到被投诉方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被检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提供被投诉展品的权利证书或其他有效抗辩证据。抗辩成立,展览会允许被投诉展品继续展示;抗辩不成立或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抗辩证据的,展览会向被投诉方发出涉嫌侵犯专利权处理通知书,并暂扣涉嫌侵犯专利权展品。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所在展馆保卫人员予以配合和协助。被投诉方及其参展人员必须配合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并说明展品来源(供货单位、制造者等)。
四、经认定构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单位,展览会将进行通报;对不配合检查(包括不提供展品来源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参展人员的参展证件。
五、专利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就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二)专利公告文本;
(三)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授权委托书;
(五)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其他有关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及参展摊位号。
六、展览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展馆内。
第十六届全国发明展览会组委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张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