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万言判决书
法院逐条评定五大争议
对于这起广受关注的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五个方面,判决书对这五点争议进行了判定。
争议一:肖传国是否“脚踏两只船”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美全职”,而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因此不符合规定。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说法不实。
争议二:肖传国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
方舟子观点:方舟子在2005年的文章中指出,正在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肖传国的简历存在“拔高自我”的造假行为——用文章摘要列表冒充发表的论文列表。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所述“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争议三:肖传国是否获过大奖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找不到他的名字。
法院认定: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的事实成立。
争议四:“肖氏反射弧”是否国际公认
方舟子观点:肖传国的成果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传国取得的科研成果)的英文名称结果是零。”
法院认定:原告肖传国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
争议五:被告某出版社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观点:方舟子言论属个人观点,与举办方无关。
法院认定:被告某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方舟子)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某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责任编辑:史少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