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月9日,欧洲委员会信息、社会与媒体组织的主席Viviane Reding与欧洲各国主管官员一起在布鲁塞尔市召开了一个会议。Reding在会上要求各国采取切实行动,打击运营商滥收手机漫游费的行为。
2月9日,欧洲委员会信息、社会与媒体组织的主席Viviane Reding与欧洲各国主管官员一起在布鲁塞尔市召开了一个会议。Reding在会上要求各国采取切实行动,打击运营商滥收手机漫游费的行为。Reding表示:“现在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来将这些离谱的价格调整到正常的水平。”
欧委会“过招”运营商
长期以来,欧盟和欧洲的消费者组织一直关注欧洲手机漫游话费昂贵以及收费混乱的问题。事实上,欧盟已经对欧洲移动运营商的“漫游”价格或者使用其他运营商网络的价格进行研究超过10年。2000年,欧委会反托拉斯管制机构开始根据《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着手调查移动漫游资费,沃达丰、O2和TMobile等电信巨头都曾接受过调查。
2005年底,欧委会批评了法国和其他国家的电信管制机构没有对移动电话漫游资费超高进行制裁,并且重点指出:希腊和卢森堡几乎没有给用户提供任何漫游资费信息。
此外,欧委会还在去年开通了一个网站,用来披露那些向旅游者收取高额漫游资费的移动运营商。网站显示,马耳他用户接听从拉脱维亚打来的一个4分钟电话需要花费12.7欧元(15.15美元),而芬兰人接听来自邻国瑞典同样时间的电话只需花费20欧分。
为降低漫游资费,欧委会在今年2月20、3月22日期间启动了第一阶段的公开咨询,并于3月22日分布了第一阶段的报告。
通过咨询,欧委会也认识到:短期内,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场对此不会做出积极的回应,因为零售价格是受批发价格制约的,而目前批发价是成本的几倍;即使强制降低零售价格,批发价也不会相应下调。
对此,在第一阶段的报告中,欧委会建议对资费的批发价实现管制,考虑将其下调至目前水平的60%左右,同时设立一个资费零售价格指数,使其在偏离平均价格的合理区间内浮动。此外,欧委会还要求运营商提供相关数据,以便对上面提到的指数进行监控。如果通过限制批发价来降低零售价格的方法不能奏效,欧委会甚至考虑实行零售价格的控制。
实施仍有阻力
欧委会的决定引起了强烈反响,包括沃达丰在内的许多运营商都表示反对。从运营商角度看,漫游费就是指移动网之间、移动网与固定网之间的互联费。网络之间互联费水平受到网络规模、人口密集度和手机普及率等因素影响。移动网大多数建立在大城市,城市化程度高,但是各个移动网用户数不同,各自话务量不对称时,就必须通过互联协议谈判来设定互联费。互联费是运营商的收入来源之一,如果漫游费下降必将对移动运营商,特别是主导移动运营商的收入有所影响,即这部分收入减少。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欧委会降低漫游资费的阻力仍然很大。首先,欧委会其他一些专员对Reding的方案有保留意见,他们不愿意干预运营商的定价机制,而更希望通过市场竞争调节收费。其次,Reding的方案也遭到了部分运营商的强烈反对。
此外,面向用户的“漫游资费”受到运营商之间的协议价格,即批发价制约,而确定合理批发价的核心是成本,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鉴于上述种种因素,预计立法暂时不会顺利进行,但是欧洲移动运营商必然面临着让手机漫游资费更加透明的压力。因为在2005年下半年,欧委会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组来研究如何提高资费透明度。初步方案将于今年9月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步采取什么手段来确保实现资费透明。
此番欧盟虽然就移动漫游资费大动干戈,准备大刀阔斧地整顿,但最终相关措施的强制力如何还取决于它最终以何种方式出台。欧盟的法律法规效力主要分为条约(treaty)、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和建议(Proposal),其强制力依次从高到低,但无论哪个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以欧洲议会的名义发布。
其中,又以条例和指令为最多。条例具有直接在成员国适用的效力,生效后就直接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分,不再需要成员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赋予条例以执行效力。而指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成员国在立法方面的协调,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需要由成员国以国内法的形式引进转化。
我国运营商有望受益
如果欧盟能够通过立法的形式降低移动漫游资费,毋庸置疑,最大的赢家是各国的用户,将因此享受到实惠的漫游价格。同时,对我国的移动运营商来讲,也是一个利好,因为,这意味着我国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国际结算价也可能随之下调,结算支出相应减少。
从业务的角度讲,国际移动漫游是指用户在国外,由于所属国的运营商不能提供服务,需要使用所在国移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即意味着用户在国外网上“漫游”。一旦用户发生跨境去话或来话,就产生了“异网漫游”问题。有时甚至是几个网络间的异网漫游问题。出过国的人都有过这种经历,一旦到达某个国家,就会收到一条“欢迎短信(Welcome SMS)”,这是因为所属国运营
商已与用户抵达国运营商建立了漫游协议。经转国或用户所在国运营商不是直接寄给用户一个独立账单,而是向用户所属国的运营商收费,依据他们之间的批发价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结算价。而用户所属国向用户所收取的资费中则包含了这部分成本。
国际移动漫游从技术上与国内移动漫游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是这种漫游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运营商之间。对国内运营商而言,国际漫游费下调所节省的资金还可能通过其他辐射作用而产生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比如用于业务再创新,再投资等等。这将有利于运营商吸引到新的用户,拓展新的收入渠道。 (责任编辑:刘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