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孙力
随着电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电信网间结算作为电信监管部门的经济调控手段之一,其作用显得愈发重要,电信网间结算的经济调控“杠杆”是否能起一定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深思和进一步研究。 电信监管部门在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时,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可考虑实现由“资费法”向“成本法”转变
国际上通行的电信网间结算政策一般分为资费法和成本法。资费法按照电信用户的资费标准,形成互联使用费。成本法以互联成本作为制订互联使用费的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资费法,这种方法在我国引入竞争的初始阶段简便易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成本法相对于资费法更为合理,成本法使互联费更接近于运营商提供互联业务的实际成本,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减少重复建设。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成本法操作复杂的诸多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也使电信网间互联结算政策由“资费法”向“成本法”的转变成为可能。
可考虑在防止恶性价格战方面起积极作用
目前,长途IP卡、长途异网注册业务低价倾销问题比较多,甚至达到2~3折,有的甚至低于0.12元/分钟(本地、落地结算成本合计)的最低成本,由此引发的电信资费恶性价格战仍比较激烈,当前引发长途IP卡、长途异网注册业务低价倾销的恶性价格战的原因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合理的电信网间结算政策是否会对长途IP卡、长途异网注册业务低价倾销的恶性价格战起到扼制作用,却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信息产业部《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规定:“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CIC,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用户选择的长途电话运营企业向固定运营企业支付0.06元/分钟的费用”,“固定用户加拨非归属企业IP电话接入码,进行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网运营企业与主叫固定用户归属企业不结算”。
如果我们按国内长途0.07元/秒、IP国内长途电话0.30元/分钟计算的话,在国内长途业务中:固定运营企业收益比例占固定运营企业收益与长途电话运营企业收益之和的7.9%。在IP国内长途电话中:如果按前一分钟计:固定运营企业收益比例占固定运营企业收益与长途电话运营企业收益之和的42.3%,如果按前三分钟计,固定运营企业收益比例为19.6%,如果超过三分钟,固定运营企业收益比例维持在25%左右。
国内本地网的成本与国内长途线路的成本比例,笔者没有查到相关资料,但从目前的状况看,国内本地网的成本与国内长途线路的成本比例相差应该不会太大,从成本的角度,固定运营企业收益占固定运营企业收益与长途电话运营企业收益之和比例较小。
从市场发展的现状看,长途IP卡、长途异网注册业务的价格不断下降,也使固定运营企业收益占固定运营企业收益与长途电话运营企业收益之和的比例增大,使之更趋合理。我们能否从成本的角度出发,制订一个合理的固定运营企业收益与长途电话运营企业收益的比例,这个收益比例是否会对长途IP卡、长途异网注册业务低价倾销的恶性价格战起到扼制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可考虑使不合理的电信资费结构趋于合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移动网长途漫游费在漫游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仍保持过高的资费水平、区间通话费与长途话费比较倒挂等问题引起了普遍的质疑,国家有关部门正考虑适时调整。在调整不合理的电信资费时能否考虑同时调整不合理的区间通话费的结算比例,使区间通话费与长途话费比较倒挂得到较好的解决。
可考虑在保证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因异质替代的原因,固话运营企业相比移动运营企业,经营存在一些困难,国家继续放松对电信资费的管制,电信卡的管理办法至今没有出台,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犤2005犦408号)进一步明确IP电话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市场的竞争是有因果关系的,电信资费的管理和互联互通工作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是有一定联系的,在电信资费逐步放松管制、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管制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利用合理的“结算杠杆”进一步调整电信运营公司之间的利益,缓解电信运营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使电信市场和互联互通工作进一步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保持电信市场良好的局面。
随着3G时代的来临,移动运营商对“移动运营商和固话运营商之间对等结算”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也应进一步加强对移动运营商和固话运营商之间对等结算的研究。
(责任编辑:李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