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IT左右间】(文/赵占领)搜索领域烽火再起,就在雅虎重归搜索、加速本土化进程之际,国内的中搜发起了对雅虎中国的攻势。
前不久,中搜公司发现雅虎公司强行删除了其网络猪软件的划词搜索功能的可执行文件后,发表声明称该行为不符合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声明指出,雅虎公司于11月17日和18日在升级雅虎一搜工具条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删除了中搜的网络猪软件的划词搜索功能的可执行文件,造成了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划词搜索功能。这对中搜的公司品牌和网络猪的产品品牌、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和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划词搜索功能用户的客户利益,不符合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规则,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可雅虎中国毕竟出身名门,加上最近门当户对的联姻,更是如虎添翼,其娴熟的舆论驾驭能力和高超的诉讼技巧更是在近日的较量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中搜向外界公布起诉雅虎中国不正当竞争之后,北京娱乐信报上出现了一篇名为“中搜诉雅虎不正当竞争,雅虎指其制造假新闻”的文章,雅虎中文上网&软件产品部总监诸松涛在媒体采访中公然指责中搜制造假新闻,并认为中搜起诉雅虎这件事情“根本没有这回事,是他们(中搜)编的。”舆论随之在不经意间发生微妙的变化,究竟孰是孰非,局外人仿佛雾里看花,不明真伪。但事实难辩,本月19日,雅虎中国收到中国搜索起诉的传票及诉状,雅虎中国并对此进行了确认。但随即发表声明,称中搜起诉对象有误,“一搜工具条”的知识产权人为“3721”。
高手出招,果然不同凡响。雅虎一招就击中了要害。中搜的理由再充分,但若搞错了对象岂不是白费力气。对此,中搜的法律顾问蔡小姐表示:“法律上认可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有三种,即著作权证、软件产品登记证和专利证书,而不是‘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如果一搜工具条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声称‘本软件知识产权人为3721’,也不能确认‘3721’为‘一搜工具条’的所有权人。”“即使有证据表明‘一搜工具条’作为软件产品法律上的权利人是‘3721’,但用户点击‘一搜工具条’时会进入www.yahoo.com.cn的网站,该网站是‘一搜工具条’的运营商即经营者,对于‘一搜工具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www.yahoo.com.cn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的信息里明确显示,该网站所有者是‘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据此,我们将‘北京雅虎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实体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这有两个问题,其一,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和知识产权本身存在与否不是一回事,不存在证明文件不等于不存在知识产权。大部分的作品都没有去知识产权部门登记,没有获得“著作权证书”,但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即具有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也是实行自愿原则,不登记不代表没有知识产权。而且知识产权产生方式和证明方式也不一样,协议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其二,这个说法忽略了举证责任问题,如果中搜认为雅虎中国对“一搜工具条”享有知识产权,那么就应该由其提供证据证明。其能证明的只是雅虎中国属于“一搜工具条”的运营者即经营者,而经营行为的本身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只能证明有权经营。“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里显示的也只是网站的所有者,而网站和软件本身又不同。盛大当年运营韩国的游戏《传奇》,“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里显示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是网站的所有者,能因为这样就说盛大是《传奇》软件的知识产权人吗?
显然,中搜准备得很不足。起诉一搜工具条软件侵权首先要找到并能证明软件的版权人。雅虎“起诉实体有误”说显然在这场诉讼中占据了优势,但雅虎和3721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其很难置身其外。中搜之心,路人皆知。拉3721下水似乎不是其本意,但不这样做会面临起诉对象有异议的问题,目前法院已经审查立案,但还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让中搜主动撤回对雅虎的起诉显然已不可能,但坚持己见难免会碰一鼻子灰,姑且不谈侵权成立与否、胜负如何,仅起诉实体有误就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因此,下一步中搜不得不拉3721下水,把它和雅虎作为共同被告,即便雅虎作为被告不适格,中搜至少还有3721这个靶子可以放矢,还有射中的可能。 (责任编辑: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