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唐亮 整理
中国电信:六大建议推动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监管事务部副总监徐穗提出,在新形势下,要推动我国农村通信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合理的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将成为必然。为此中国电信提出,在建立我国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时,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
一、普遍服务管理机构应公平、透明、权威。在普遍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初期,建议我国采用澳大利亚模式,即由电信监管机构负责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管理,尽快解决当前广大农村通信普遍服务需求的迫切问题。在普遍服务管理机制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可逐步过渡到美国模式,即由电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普遍服务政策,独立的非赢利性组织负责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二、尽快明确电信普遍服务阶段性目标。普遍服务目标可分为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现阶段的目标应表述为“‘十一五’期间为具备条件(如通路、通电)的所有行政村提供基本电话服务,保证有消费需求的公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语音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提供行政村的数据通信服务以及实现自然村的基本电话服务”。
三、尽快启动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工作。补偿总额度(电信普遍服务的总成本)的测算是第一步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确定对各运营公司业务收入收取的基金比例。同时,这一测算的过程也是作为衡量各运营商的电信普遍服务贡献,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基金收取的建议。首先,所有电信运营商都有义务缴纳基金。其次,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应当重点来自非电信普遍服务的地区。另外,补偿方案应当以“经济激励”为原则,取消行政指令,鼓励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到农村和西部去发展用户。
最后在基金收取比例及规模上,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基金建立初期建议按照收入和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
五、有关补偿资金使用的建议。首先,电信普遍服务宜分二个阶段进行补偿:第一阶段补偿资金用于保证已实现“通电话”的地区网络稳定服务,现有的普遍服务水平不下降,不倒退;第二阶段,当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较为成熟完善后,并且基金充裕后,再加大对新建接入的补偿。
六、普遍服务义务实施时政府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在解决农村通信的技术政策决策上应该考虑解决农村通信的现实可行性和紧迫性,允许电信企业采取多种接入手段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在采用新技术实施普遍服务时,可遵循“三定原则”(定量、定向、定位)在严格监管下组织实施。
中国网通:“分片包干”只是短效机制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监管与法律事物部总经理崔涛认为,在长期规划方面,目前,政府做得显然还不够。现阶段,我国急需加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目前实行的“分片包干”办法只是一种过渡政策,不能根本解决市场的矛盾。相较之下,建立电信服务普遍基金是保障普遍服务的一种长效机制,而且这也是解决我国电信领域不平衡发展问题的必然途径。为此,中国网通建议在建立普遍服务基金时注意七个方面问题。
第一,应向所有运营商分摊普遍服务的责任,并对承担普遍服务的运营商的亏损进行合理补贴。
第二,规范电信服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既要按照均衡原则,又要考虑到区域性差异。
第三,合理确定基金征收基数和比例。一方面,政府在考虑基金征收基数时,首先应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综合考量,加权计算,取得合理数据;其次,应排除与电信业务毫不相关的收入,排除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的收入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结算收入;其三,基金征收比例的确定要适当,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企业自身的发展。
第四,普遍服务政策应允许运营商将普遍服务的赋税转嫁给电信用户。
第五,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对象不应仅限于6家基础运营商,应考虑向设备制造商和增值业务提供商等各利益环节征收一定比例的服务基金。
第六,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技术的甄选,给予运营商较宽的技术选择范围。
第七,出台普遍服务的管理办法。
中国卫通:政府需对技术统筹规划
在“村通工程”中,卫星通信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中国卫通集团企业发展部副经理陈炳江认为,卫星通信大有可为。
卫星通信在村通工程中有独特的优势。具体来说包括:卫星通信不受地理地理条件限制、覆盖范围广;卫星通信应用系统终端设备简单,通常一个VAST端站在数小时内就能建成,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开设更加简便;卫星通信中间环节少,在抗击自然等突发自然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更为可靠迅速;卫星通信因其端站设备简单,可搬移、重复安装使用的能力强,用于村通电话的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都大大低于其他通信手段等。
陈炳江介绍,尽管现在的普遍服务基金还没有建立,中国卫通也在努力地做,如抓紧实施村通试点工作,论证制定村通工程的解决方案且完成了阶段性村通任务等。
为使普遍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卫通除了建议加快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之外,还提出政府需要对村通工程所采用的技术进行统一规划,各个运营商要充分利用优势通信资源促进农村通信服务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