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南
5月底,《广东省电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提交省人大审议。这是一部酝酿3年之久的地方法规,因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经媒体报道后,马上不胫而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在尚未出台的地方法规中殊为少见。
据统计,全国及各地消费者协会每年的数据中,电信服务方面的投诉量常常置于首位,而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变化,行使监管之责的地方管局因此心有余而力不足。经媒体透露,这部《条例》含有不少保护用户权利的内容,广东消费者的反应当然是群激烈。不过,由于处在《电信法》将出未出的夹缝,这部地方条例的命途多舛,历时3载难以出台,眼下虽然已被提交审议,但省通信管理局仍不敢断言一定能顺利出台。
有多项保护用户权益的条款
据悉,正在酝酿出台的《广东省电信条例》,共8章73条(或称7章55条),内容涉及了电信市场、电信服务、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电信建设、电信安全等多个方面。据管局一位人士介绍,这部《条例》的制订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的。
以流行于电信市场的各种“套餐”为例。为了争夺用户,运营商往往提供不少“资费套餐”,这固然为用户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这种“套餐”有时会在推行的过程中走样。有的“套餐”不提供发票,用户享有的权利复杂难记,根据广州市消委会12315申诉中心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统计,目前用户抱怨较多的问题之一是“优惠套餐”不兑现。这多是由于运营商的话费宣传非常模糊、笼统造成的,或者是在用户办理业务时,营业员或代理商未将相关业务条款和资费政策向用户解释清楚,包括说明背后的“限制条件”,由此造成用户误解。此外,还有不经用户同意便强行推销“套餐”。在广东的电信用户投诉申诉的个案中,一些用户投诉说,自己并未同意,运营商或者SP(服务提供商)就为其开通了某项收费的业务或“优惠套餐”。《条例》针对上述种种弊端,专设条款对“套餐”进行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文字、图表或语音等方式,告知电信用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和取消服务的工作流程”,并且其发票和收据“应当详细列明清晰易懂的收费项目及单价”。跟其它行业一样,电信服务被要求“明码标价”。
有时,当运营商或者其代理商打电话推销业务时,用户只是咨询了几句,并未确认,结果第二个月就发现自己的话费单被扣除了该套餐的费用,不少用户对此意见很大。“未经用户明示同意”,运营商不得为用户开通新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搭售电信服务、产品,或强制、误导用户使用电信服务”……《条例(草案)》第25条从保护用户利益的角度,规定了运营商在推销各种业务时的“禁区”。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如果电信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强行为用户开通“套餐”,除了被监管部门警告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吸收了消协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各类电话卡服务的争议是一个热门话题,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社会上征集“霸王条款”,其中电话卡方面的格式合同占了很大比例。这中间存在争议的是,既然用户购买了电信卡,则意味着与电信服务商签定了服务合同,卡到期后仍有余额是否应视为违约,违约则是否可视为用户放弃余额?《条例》规定:电信卡使用期限已满,电信服务合同终止。电信卡使用期限已满后仍有余额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电信卡持有者自使用期限已满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余额转存至其他电信卡。如果《条例》获得通过,该规定有望终结这一争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广大电信卡用户争取到更多权益。
世易时移 变法宜矣
电信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很多规定在时过境迁后已经无法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有效规范,从而失去了法律的意义。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古伟中在关于制定这一《条例》的“说明”中提到,现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是1993年通过的。但11年以来,广东邮电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析出邮政职能;1999电信重组,析出移动和寻呼业;2000年政企分开,析出企业职能,成立广东省电信公司,随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为监管机构成立。不但邮政和电信两大行业间有明显差异,而且《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邮电管理局”也已撤销,因此广东省人大把“电信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
相比旧条例,《条例》中增加了不少有实用性、针对性的规定。电信资费方面,目前,电信资费主要分成“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类型,运营商目前在资费降价中,仍有不少政策限制。实际上,由于竞争的激烈,市场早已突破了原有的条条框框,还按原来的规定行事无异刻舟求剑。《条例》中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方电信资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广东省电信管理机构和同级价格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还将以前粗线条、不明确的规定加以细化、明确化,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各大运营商均有其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不过除了其自身的服务承诺外,并未有明确的处理投诉时限。《条例》对用户投诉的处理实现,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故意拖延”投诉处理,将是违规行为。在互联互通的电信网间,“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可能影响对方网络通信的,应当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这一规定比国家的《电信条例》更加具体和细化,例如,后者只是规定了“按照规定的时限通知用户”,而未规定具体时限。
可以肯定,如果《条例》得以通过,电信监管领域将在相当程度上告别以往“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规范电信市场的意义不言而喻。
与《电信法》并不重复
一位知情人士称,广东省人大参与审议者中间目前也存在少数反对意见,主要是认为《电信法》即将出台,没必要浪费一个“指标”。
广东省电信委员会的一位委员担心,目前国家已经有一部《电信条例》,如果广东省再进行电信的地方立法,那么,操作起来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立法权有限制;二是执行有困难。首先,电信企业都是中央垂直管理,而且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和广东省的电信条例相冲突,执法部门将会遭遇“两难”境地;再者,电信属于“全程全网”的行业,跨区域的特点明显。
然而,因为现行《电信条例》存在不合理之处,新的《电信法》又迟迟不出台,在治理上处于真空地带,而广东处于通信竞争的前沿地带,在监管工作中就存在非常多的问题。依法行政是国家对行政部门的要求,但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一个可依据的法,能不能做得好是第二步,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没有法的问题。广东管局认为肯定是有必要,而且希望马上能够出来。历时3年不屈不挠的坚持,本身已经说明了管局的态度。
“信息产业部肯定是赞同的,辽宁等地早就出台了新的电信条例。”这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至于《条例》会不会与将来的《电信法》重复,他表示,国家法律的制订针对的是全国情况,且立足宏观,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地方法规作为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