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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范围最大、影响最恶劣的互联网恶意竞争案件——百度诉3721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在经历了3个多月的审理后,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当庭宣布,在百度诉3721两起恶意竞争案件中,372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恶意竞争行为,并赔偿百度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明确一家软件屏蔽另一家软件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3721的行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既可能损害百度公司的利益,又有可能侵害用户的利益,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业界人士认为,此案的重大意义在于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司法的角度明确判定:刻意屏蔽或干扰其他软件安装和运行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是非法行为。这一判定,将极大程度的促进我国互联网界和各软件行业的规范化进程,提高我国相关行业的竞争质量和竞争水平。 据了解,此案的缘起是因为3721插件恶意破坏百度的插件软件(百度搜霸)正常的下载、安装、运行。因此,百度公司于今年9月将3721公司诉上公堂,并要求赔偿100万元。此案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先后在10月和11月两次开庭审理,这次宣判距第一次开庭刚好一个月。 记者在采访百度新闻发言人时,百度认为,这是一场迫不得已才打的官司,百度希望能借此进一步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浏览器地址栏软件领域的竞争环境将从此得到很大程度的净化。 百度新闻发言人强调,百度非常欣慰的是此案的判决能够还广大热爱并关心百度网民们一个公道,因为3721的恶意竞争手段实际上也侵犯了几千万网民使用百度搜霸和百度搜索伴侣两个功能的最基本利益。 对于判决结果,百度表示,我们对法院最终认定3721公司构成不争当竞争行为感到欣慰,关于本案下一步骤,百度将认真研究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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