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无线局域网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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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2 11:51
转自:
计算机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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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03年第110号
一、国家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即日起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
二、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无线局域网产品,允许在2004年6月1日之前进口、生产和销售:
1、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进口或生产的;
2、2003年12月1日前已签订有效合同的;
三、为给生产企业在2003年12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留有过渡期,国家和各地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再安排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来料加工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受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的约束。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
2003年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4年6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检测、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网页编辑: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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