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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4日,思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宣布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 Inc.和FutureWei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华为”就华为所谓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一案,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此次官司是发生在美国最大的网络制造商与中国最大的网络商之间,因而令人震惊,引起全球关注。 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舒华英教授,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所长阚凯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请他们发表了主要观点。 记者:有分析家们指出,思科与华为作为网络设备提供商,华为对思科的海外业务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尤其是在亚洲地区。而且华为还希望进入欧美市场。华为在亚洲地区的竞争力及其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强烈愿望都让思科感到不安。前不久,思科公司的CEO钱伯斯说,思科公司面临的新的挑战将来自以中国的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亚洲网络设备厂商。而思科告华为,这是竞争的使然么?官司是否是竞争的一种手段? 舒华英:思科告华为是思科保护自己市场份额的一种手段,当然是一种竞争的手段。 阚凯力:这首先说明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我国通信网络设备制造企业,已经对像思科这样的世界巨头形成了严峻的挑战。这本身就证明我国设备制造业经过近年来的巨大发展,已经初步具有了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价格),正在迅速向国际市场进军。在世界电信业正在经历“寒冬”的今天,这更是对西方巨头们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吴景明:以下谈话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中国改革开放2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GDP由1982年的320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2年的10万亿元人民币,这不能不吸引世界上各种各样的眼球,引来各种各样的评价。对中国的发展褒义的评价是: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性的评价是:中国将成为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恶意的评价是:中国的发展将对全球和周边国家构成威胁。作为竞争对手也好,鼓吹中国威胁也罢,这些都成了个别国家及其企业对中国搞技术封锁、遏制中国发展和限制中国企业竞争的最好借口。所不同的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变了,因为中国已经成为WTO大家庭里的一员,尽管在这个家庭中一些国家并没有给中国以公平待遇(不认为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是,毕竟再不能以关税壁垒或者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等手段对付中国,而只能将大棒换成胡萝卜,转用技术壁垒(欧盟针对中国打火机制定的CR法案)和绿色壁垒(日本针对中国农产品制定的苛刻的农药、化肥标准),甚至以知识产权诉讼(本案中的“思科”诉“华为”)来针对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竞争。这才是我国入世一年来多国对华贸易事件发生的真正根源。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思科”诉“华为”案的发生有其必然性。毕竟华为的迅猛发展和争夺市场的凌厉攻势威胁到了思科已有的市场份额。商场即战场,谁能击败竞争对手谁是胜者。经营者可以通过正当的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击败对手,也可以通过各种法律诉讼或者申请对手破产来达到竞争目的。而思科的作为是部分利用后者的方法来达到限制华为竞争的典型表现。这样,即便打不垮你华为,也抹你华为一身大鼻涕,以此来削弱华为的竞争优势。 记者:不管有无抄袭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国的企业都可能会遭到起诉,因为类似的技术是很可能存在的,华为作为自主性企业,核心的技术也有,我们希望不会有抄袭的情况存在,如过去的YAHOO与SOHU的搜索模式,SINA与SOHU的类似新闻,当然,他们也都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创新业务。 吴景明:关于华为对思科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说不清的事情。也许有,也许没有。即使是构成所谓的侵权,也同样是一件说不清的事情。因为软件技术和产品都是由阿拉伯数字“0”和“1”构成,这就好比用同样的砖头和木料由不同的人在同一地区、同样气候条件下为同样的目的盖房子,其结果必然有英雄所见略同之处,只不过是有时间先后之分而已。如果对软件产品的类似部分一概以抄袭侵权论,未免霸道和强权。如果对美国及其企业动辙挥舞所谓的侵权大棒的做法予以默认或纵容,那么别国企业永无自己的自主产权。尽管知识产权有其法定的特性,但是对计算机软件问题应当重新思考。 舒华英:华为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自主性IT企业,具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我们希望不会有抄袭的情况存在。 记者:进入WIO后,杀入其他国家的市场,如果在产品上做不清楚会引起争议。有业界人士认为,思科起诉华为的目的在于,限制华为进入欧美市场,无论本次官司谁胜谁负,都将对华为的生意造成影响,为防止官司带来的麻烦,您认为中国的企业应如何加强国际法知识? 舒华英:为防止官司带来的麻烦,中国的企业应注重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在新产品上市之前就应当做好这一项工作;大的企业,如华为,应当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加强管理和应对国际上的各种纠纷和官司;第三,一定要培养或引进懂得国际法的人才;第四要敢于应对各种官司,打官司有时也是广告。 吴景明:华为乃至其他一切准备到国际市场上拼打的企业,尽管你有足够的优势和实力参与国际竞争,你也要切记不要只做敢拚敢打的一介勇夫,不要凭着一身豪气硬往别人的枪口上撞。充分掌握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习惯和商业规则,对其竞争对手才能避其锋芒、击中要害而百战百胜。否则,等吃了官司甚至输了官司坏了名声丢了市场,陪了夫人又折兵之后,再来反思,就悔之晚矣了。 记者:中国要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肯定有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如微软公司对中国企业的指控等等,今后诸如此类的起诉将会更多地存在,如大唐与高通的纠纷,它很可能是一颗定时炸弹。起诉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也是一个过程,是否也是中国走进WTO的代价? 舒华英:起诉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也是一个过程,也是中国走进WTO必须经历的过程。没有这一过程,中国的企业很难真正进入世界。当年的日本企业、韩国企业都有类似的经历。 阚凯力:面临这样的挑战,思科这样的既得利益者绝不会坐以待毙,必然用一切手段进行反击和打压。这首先包括在产品价格和性能上的竞争。但是如果他们在这些方面已经没有优势,就必然采用其他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包括种种的“反倾销”、“知识产权”等等。 吴景明: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都不够重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珍惜别人的也罢了,对自己的也同样不珍惜。这一种观念和作法不改变,参与国际竞争和科技兴国,都将只是空谈。 记者:中国在与世界融合的过程中间,应注意什么? 阚凯力:我国企业是国际市场上的新秀,在总体上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种种法律问题还比较生疏,这无疑是一个新的考验和挑战。但是,随着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进军国际市场是大势所趋。单单依靠“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试图回避国际商战中的法律问题是没有用的,因为“树欲静而风不止”,对方总是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对我们进行各种各样的围追堵截。因此,就必须认真地补好这一课、“在游泳中学习游泳”,而且把这些规则贯穿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企业必然会冲破国际巨头的这“最后一道防线”,在国际市场上取得自己应有的地位。 舒华英:一定要创新,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要尊重知识产权。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世界范围内和别的公司联合,互换专利。 吴景明:我们刚刚加入WTO,可能不懂的东西太多,企业需要在学习中冲浪,在冲浪中学习。尽管有人说“取得的经验和打碎的器具成正比”,但是我们不应为此付出太多代价,否则,很多企业输不起。希望我们的企业尽快成熟起来,尽量不发生或者少发生思科诉华为这样的案件,即便发生了,我们也能掌握更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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